(2017)豫0105执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訾邦国犯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訾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911号被执行人訾邦国,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訾邦国犯诈骗罪一案,本院(2016)豫0105刑初10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一、訾邦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訾邦国退���被害人牛绘斌人民币五万元。被执行人訾邦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28日本院刑事审判二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9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亮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