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志伟、李义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志伟,李义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监2号原审原告:张志伟,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雷,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现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审被告:李义强,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审原告张志伟与原审被告李义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作出(2017)津0114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学功审 判 员 刘占云人民陪审员 李红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媛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