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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30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30执120号移送执行机关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万宁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琼9030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处罚金一案。上述生效裁判判决被执行人陈某某罚金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强审 判 员  方国强审 判 员  谢兴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钟东明书 记 员  王经良附:本裁定适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