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9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华荣与陈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荣,陈淑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305号原告:王华荣,女,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淑娜,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荣与被告陈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诉讼费预交的期限内未预交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魏景宏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