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乳城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宋爱军与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乳山市东风物业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爱军,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乳山市东风物业服务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乳城民初字第99号原告:宋爱军,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被告: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华冠小区。被告:乳山市东风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华冠小区。原告宋爱军与被告东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乳山市东风物业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宋爱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爱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8元,减半收取计1804元,由原告宋爱军负担。审 判 长 杨 娜人民陪审员 林红影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沙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