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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东泰(昆山)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泰(昆山)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泰(昆山)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樾河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2838394-0。法定代表人:陈一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航城街道琴江村太平里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438096369。法定代表人:陈钦忠。上诉人东泰(昆山)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泰(昆山)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东泰(昆山)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泰(昆山)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33元,减半收取3116.5元,由上诉人东泰(昆山)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晓琴审 判 员 王燕燕审 判 员 田始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蔡思婷书 记 员 林 俊PAGE(2017)闽01民终2482号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