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82民初4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三河市国土资源局与三河市岩峰市政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国土资源局,三河市岩峰市政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143号原告:三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河市迎宾北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466959-2。法定代表人:刘福,负责人。被告:三河市岩峰市政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神威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葛春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三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三河市岩峰市政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三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怀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