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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小刚与被执行人韩启华、李水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刚,韩启华,李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93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刚,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韩启华,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李水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杨小刚依据洋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3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韩启华、李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标的4万元其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于审理前外出务工去向不明,经对其存款及车辆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增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