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树桃、郑太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树桃,郑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孙树桃,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执行人:郑太林,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回族,城镇居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执行孙树桃与郑太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郑太林已履行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189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厚茹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