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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吉翔与姜洋洋、姜啟凡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翔,姜洋洋,姜啟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510号申请执行人:吉翔,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被执行人:姜洋洋,男,1991年4月1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被执行人:姜啟凡,男,194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吉翔与姜洋洋、姜啟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盐仲[2017]调字第14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吉翔以姜洋洋、姜啟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7]调字第142号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兵审 判 员 沈晓蓓审 判 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忠华书 记 员 杜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