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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吴家豪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家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634号罪犯吴家豪,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广西博白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江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吴家豪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28年3月3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南市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4月17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该犯于2015��7月27日获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1月30日止。执行机关贵港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港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吴家豪自2015年7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份子。截至2016年12月止,累计奖励分99分。执行机关根据该犯上述改造表现,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报请对罪犯吴家豪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该犯于2017年2月27日缴纳罚金1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吴家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家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3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