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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胜抢劫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执101号被执行人:黄胜,男,汉族,1993年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阳春市XX镇。本院审理的黄胜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粤02刑初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应处其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刑事审判庭2017年5月2日移送,于同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不动产登记查询、工商登记查询等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黄胜名下的银行存款2825.72元,并已将上述款项依法上缴财政。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故对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2执1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谭伟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邓荣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梁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