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贾庆国与要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庆国,要林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927号原告:贾庆国,男,汉族,1965年5月27日出生,,现住邯郸市肥乡县。被告:要林山,男,汉族,1954年11月9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原告贾庆国与被告要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庆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庆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贾庆国负担。审判员 杨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宗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