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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贾庆国与要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庆国,要林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927号原告:贾庆国,男,汉族,1965年5月27日出生,,现住邯郸市肥乡县。被告:要林山,男,汉族,1954年11月9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原告贾庆国与被告要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庆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庆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贾庆国负担。审判员  杨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宗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