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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彩金、黄光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彩金,黄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41号申请执行人黄彩金,女,1951年10月6日出生,农民,住广西德保县。被执行人黄光堂,男,住所地德保县。黄光堂,男。1976年2月8日出生,农民,住广西德保县。申请执行人黄彩金与黄光堂黄光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1024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9651.6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24执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永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