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1执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史保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217号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人民东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董事长。被申请人:史保娜,女,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新屯乡史里祥村***号,身份证号:1311211987********。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史保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申请2017年4月1日将史保娜名下枣强信用社娄子信用社账户18×××85存款冻结6024.75元,已冻结6024.75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