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与广东粤政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智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粤政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320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棉西路建委大楼,组织机构代码19327923-8。法定代表人:姚桂强。委托代理人:庄志茂,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粤政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309号302之二房,组织机构代码58568284-3。法定代表人:周智平。被执行人:周智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广东粤政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智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023800元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2263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3202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执行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 军执行员 赖子栋执行员 温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燕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