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6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梅海林、杨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梅海林,杨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6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南新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X1911794-6。负责人:黄振文。被执行人:梅海林,男,1972年12月27日生,经常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杨丽伟,女,1971年9月22日生,经常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梅海林、杨丽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8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907,369.57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仲裁过程中,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梅海林、杨丽伟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东路与大和路交界处花半里清湖花园7栋A座701房产(房产证号50××23,其中杨海林占99%权利份额、杨丽伟占1%权利份额,系本案抵押物)。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经摇珠选定深圳市深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的现值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深深信评字第2161102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为人民币6,233,230元。本院已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该评估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随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了拍卖公告。在拍卖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的全部债务,本院依法停止了网络司法拍卖。申请执行人以本案的债权已经受偿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849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597.12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84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梅海林、杨丽伟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东路与大和路交界处花半里清湖花园7栋A座701房产(房产证号50××23,其中杨海林占99%权利份额、杨丽伟占1%权利份额)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满星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