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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景宁畲族自治县畲乡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景宁畲族自治县畲乡报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初516号原告:曹晓丽,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10月21日,现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畲乡报社。住所地:浙江省景宁县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施顺民,总编辑。原告曹晓丽与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畲乡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曹晓丽于2017年6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丽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 判 长  金红萍代理审判员  杨 婷人民陪审员  张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东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