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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20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保德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2062号之三原告:张保德,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特别授权),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万丽富德广场1号楼东单元二十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80949338。负责人:王焕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战(特别授权),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德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德于2017年6月27日以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670元,由原告张保德负担。审判员 高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睿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