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文瑞、张友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瑞,张友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546号申请执行人杨文瑞,女,196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张友其,男,1979年5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案由:健康权纠纷。申请执行人杨文瑞与被执行人张友其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8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724.74元;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人民币15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证券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帐户存款余款不足,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54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树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