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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何宗渠诉成都市溢洲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宗渠,成都市溢洲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789号原告:何宗渠,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姚,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溢洲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飞。原告何宗渠诉被告成都市溢洲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何宗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溢洲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宗渠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宗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宗渠承担。审判员 徐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