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2刑更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李进辉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琼02刑更86号罪犯李进辉,曾用名李永辉,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省东方市板桥镇高园村。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海南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进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3492元。被告人李进辉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琼刑一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李进辉撤回上诉,并核准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进辉的刑事判决。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死缓考验期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10年12月18日止。罪犯李进辉于2009年1月19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2013年11月29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李进辉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和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33年5月28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以罪犯李进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进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进辉自2013年8月起至2016年10月止,累计考核39个月,共获得10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李进辉被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3492元,未履行。该犯自2013年8月至2016年10月止在监狱内消费共计6769.18元,考核期狱内月均消费173.56元,现账户余额1645元。该犯户籍地村委会、镇政府出具了贫困证明,证明该犯无能力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属从严掌握情形的罪犯,在提请该犯减刑时已扣减减刑幅度五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事裁定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村委会、镇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及消费清���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进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属故意杀人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应从严控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进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33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林道贤审判员梁朝审判员林元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周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