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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重庆润民纸业有限公司与宜宾长泰轻工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润民纸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工程设计院四川分院,宜宾长泰轻工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972号原告:重庆润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工业园区北区D25-4/02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093320012。法定代表人:姚祖民,职务总经理。被告:重庆市工程设计院四川分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71号22楼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669676977E。负责人:王谦。被告:宜宾长泰轻工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红丰东路北侧4号沁禾商业广场17层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1150268419129XP。法定代表人:冯小岗。原告重庆润民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工程设计院四川分院、宜宾长泰轻工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润民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润民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润民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润民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锦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国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