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2执10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桑磊、高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磊,高荣,太和县康盛发制品有限公司,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1005-2号申请执行人:桑磊,男,199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高荣,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太和县康盛发制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太和县马集乡港集北头105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郭刚,机构代码:06521175-7。被执行人:刘平,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申请执行人桑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荣、太和县康盛发制品有限公司、刘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高荣、太和县康盛发制品有限公司、刘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荣、太和县康盛发制品有限公司、刘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太和县康盛发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阜阳分行太和县支行34×××84账户内存款美元10000美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培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