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轩建民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建民,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1267号原告:轩建民,男,1979年8月5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轩建民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轩建民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