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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7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慧与白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白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7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张慧,女。被执行人:白忠义,男。关于张慧与白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5967号民事调解书、(2016)陕0827执恢46号执行裁定书,权利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陕西恒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白忠义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0号望庭国际4-12402的房屋(预售证号:2007068,合同登记号:Y07063519)。2016年11月5日买受人张一帆(身份证号:612722198204160013)以847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款支付该房产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贷款本息300590.29元、扣除执行费8100元,给申请执行人张慧兑现538309.71元(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25996.71元、案件受理费6420元、评估费2893元、拍卖公告费3000元)。张慧领款后,自愿放弃其余利息部分,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5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斌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