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女,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1969年6月30日出生。本院在办理潘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304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294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舒其君审判员 刘玉聪审判员 王 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