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鲍晓丽与王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晓丽,王坤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955号原告:鲍晓丽,女,汉族,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保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帮立,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坤杰(曾用名XX),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保康县。原告鲍晓丽与被告王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鲍晓丽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晓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晓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鲍晓丽负担。审判员 李敬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勾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