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5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浠水县清泉镇建设路幼儿园与胡红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浠水县清泉镇建设路幼儿园,胡红兵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民初1411号原告:浠水县清泉镇建设路幼儿园,住所地:浠水县党校对面。负责人:李筱鸿,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旺,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810267455,代理权限:代为提出、变更、撤回、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诉讼,接受调解、和解等。被告:胡红兵(曾用名胡兵),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秋,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0628830,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原告浠水县清泉镇建设路幼儿园与被告胡红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浠水县清泉镇建设路幼儿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浠水县清泉镇建设路幼儿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计1485元,由原告浠水县清泉镇建设路幼儿园负担。审 判 长 :宋好切审 判 员 :熊晨霞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张 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