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观长、刘伟梅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观长,刘伟梅,黄长金,谢明龙,谢明松,厦门市湖里区客家府菜馆,肖福贵,林移礼,庄顺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观长,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系谢东耀之父。申请执行人:刘伟梅,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系谢东耀之妻。申请执行人:黄长金,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系谢东耀之母。申请执行人:谢明龙,男,200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系谢东耀长子。申请执行人:谢明松,男,201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客家府菜馆,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园路80号之5,经营者:丁洁。被执行人:肖福贵,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林移礼,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庄顺言,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执行谢观长、刘伟梅、黄长金、谢明龙、谢明松与厦门市湖里区客家府菜馆、肖福贵、林移礼、庄顺言人格权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104320.32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