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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运财与智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运财,智胜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民初2325号原告:杜运财(才),男,汉族,1949年7月7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智胜利,男,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商水县,现住周口市川汇区。原告杜运财诉被告智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运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8日,被告智胜利因做生意急需用款,经本村村民智群生担保,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是现金,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如下:“借条今借杜运财现金叁万元整担保人智群生(借期三个月利息未付)借款人智胜利2016年6月28日”。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该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缺席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智胜利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被告智胜利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郑小威、刘春灵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智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给原告杜运财借款本金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智胜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