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5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宏伟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伟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5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宏伟,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内乡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107年2月17日被内乡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被内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6)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宏伟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宏伟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向内乡县马山口镇杏树坪村4组村民宋贵娥支付300元费用后,自2017年1月19日至20日期间,联系杜振华等人在宋贵娥位于该村北沟组(火星庙岈)的自留山上砍伐林木100棵。后被告人李宏伟将所砍伐林木运回自用。2017年2月4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李宏伟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向内乡县马山口镇杏树坪村4组村民杜九涛支付2600元费用后,组织该镇朱庙村村民陈占六、王金卯、陈中喆、陈占文、魏厚增等人在杜九涛位于该村北沟组的责任山上砍伐林木688棵。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火星庙现场共有伐根100个,活立木蓄积3.4409立方米,西坡现场共有伐根688个,活立木蓄积23.8959立方米。以上,被告人李宏伟滥伐林木共计活立木蓄积27.3368立方米。2017年2月14日,内乡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于2017年2月17日将被告人李宏伟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宏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林木所有人宋贵娥、杜九涛陈述,砍伐林木人员杜振华、陈占六、王金卯、陈占文、陈中喆、魏厚增证言,护林员杜铁臣、郭焕文、尹红提、江长青、黄庆太证言,内乡县林业局证明,关于马山口镇杏树坪村北沟组、及西坡砍伐现场的勘验报告,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案件来源证明,被告人李宏伟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宏伟违犯林业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自己购买的他人自留山、责任山的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宏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宏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具备矫正条件,依法可以判处非监禁刑。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宏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李锡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丁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