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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宏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宏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04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宏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镇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蔡永华,董事长。上诉人(一审被告):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129号。法定代表人:陈立根,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航,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宏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明,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宏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绍兴市柯桥区宏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梅 云审判员 赵启龙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