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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连加全与大连乡李楼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加全,大连乡李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民初2310号原告:连加全,男,汉族,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飞,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乡李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大连乡李楼行政村。负责人:连瑞明,系村主任。原告连加全诉被告大连乡李楼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加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连乡李楼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加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餐费75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在大连街上开有连加全饭店,被告在原告处吃喝招待欠款,每年经原告索要,被告偿还了大部分欠款,截止到2016年底,被告尚欠原告餐费7510元,经多次催要未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大连乡李楼村民委员会未进行答辩。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大连乡李楼村民委员会2001年至2003年期间多次在原告连加全经营的饭店就餐,双方于2003年4月15日经结算,被告大连乡李楼村民委员会欠原告连加全餐费6762元,并由被告大连乡李楼村民委员会会计季永民出具欠条,并加盖淮阳县大连乡李楼村民委员会印章。原告连加全向大连乡李楼村民委员会追要就餐费期间,大连乡李楼村民委员会现支书马东齐偿还给原告连加全500元。本院认为,被告大连乡李楼村民委员会在原告连加全经营的饭店就餐,欠原告连加全餐费6762元,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已构成餐饮服务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告大连乡李楼村民委员会对该欠款应承担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连加全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大连乡李楼村民委员会经现支书马东齐偿还给原告连加全500元,在清偿时应予以扣除。原告连加全向法庭提交的2008年12月30日的欠条,因欠条上未加盖大连乡李楼村民委员会印章,同时欠条出具人也未签名,原告连加全请求被告大连乡李楼村民委员会清偿该欠条上的招待费750元的主张,证据不充分,故对原告连加全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待原告连加全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有证据证明后,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乡李楼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连加全餐费6262元。二、驳回原告连加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大连乡李楼村民委员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仲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永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