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1民初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荣与牛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牛保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052号原告:张荣,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牛保林,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张荣与被告牛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荣负担。审判员  蔡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