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与付江波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付江波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894号原告: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号华辰大厦*座1001。负责人:李徐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晓东,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洋,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江波,男,1971年7月10日,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付江波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