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勇军与四川晟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勇军,四川晟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686号申请执行人:吴勇军被执行人:四川晟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吴勇军与四川晟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晟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500.00元(大写:贰拾万零伍佰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 赤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淑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