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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南郑县刑庭与周广洲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406号被执行人周广洲,男,生于1993年2月4日。本院在执行周广洲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广洲已于2013年12月26日缴纳罚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1执4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