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南郑县刑庭与周广洲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406号被执行人周广洲,男,生于1993年2月4日。本院在执行周广洲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广洲已于2013年12月26日缴纳罚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1执4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