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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璞与高红伟、刘汉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璞,高红伟,刘汉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954号原告王璞,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高红伟,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刘汉顺,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原告王璞与被告高红伟、刘汉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红伟、刘汉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璞撤回对被告高红伟、刘汉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王璞负担。审判员 郭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浩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