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陆兰芳与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兰芳,张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242号原告:陆兰芳,女,1955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信祥(原告丈夫),男,195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张丽娟,女,196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陆兰芳诉被告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兰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5元,减半后计收人民币347.50元,由原告陆兰芳负担。审 判 长 施 燕人民陪审员 沈徐福人民陪审员 钱永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