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周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周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3659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XXX号XXX楼XXX-XXX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晔,女,1984年6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晔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晔归还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296,000元;2、判令被告周晔向原告支付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全部贷款本金之日止尚未支付的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7日止,为12,100.02元);3、判令被告周晔向原告支付2016年9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全部贷款本金之日止的滞纳费,滞纳费以逾期归还贷款本金余额的日万分之五为计算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7日止,为人民币17,700元);4、判令被告周晔向原告支付宽限还本手续费2,590元;5、判令被告周晔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6,568元;6、判令在被告周晔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可以被告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东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行使抵押权;7、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周晔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30日,被告周晔与原告签订《[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以下简称为“合约”),约定:被告周晔向原告借款37万元,还款方式为轻松还方式,即一个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将收取期初贷款本金余额的百分之一作为轻松还手续费,每月归还当月贷款利息,第12个月末前需偿还至少占贷款额度10%的本金,如贷款剩余本金不足额度的10%,则按实际欠款全额偿还。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98%,利率随央行浮动,即时调整,原告有权针对被告逾期偿还贷款的行为提高被告的利率水平;贷款逾期未还的,原告对于逾期贷款将逐日按照贷款余额收取万分之五左右的滞纳费;若被告周晔逾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终止本合约,宣布已经发生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或要求被告提前结清贷款,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实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被告以其所有的上海市普陀区东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为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担保范围包括:借款合约项下消费贷款本金、利息、滞纳费、账户管理费、手续费以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等)。2013年8月22日,原告向被告周晔发放贷款370,000元。被告自2016年9月1日起不足额还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合法有效,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及有关逾期处理方式的约定;证据2、详细消费记录查询,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发放贷款;证据3、交易详细信息、详细还款记录查询,证明被告逾期还款的事实;证据4、欠款明细,证明被告应还本息的数额;证据5、抵押承诺书和抵押登记证明,证明被告以其名下房产为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证据6、律师函及申通快递详情单,证明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证据7、委托律师协议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被告周晔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0日,被告周晔与原告签订《[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约定:被告周晔向原告借款370,000元,还款方式为轻松还方式,一个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将收取期初贷款本金余额的百分之一作为轻松还手续费,每月归还当月贷款利息,第12个月末前需偿还至少占贷款额度10%的本金,如贷款剩余本金不足额度的10%,则按实际欠款全额偿还。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98%,利率随央行浮动,即时调整,原告有权针对被告逾期偿还贷款的行为提高被告的利率水平;贷款逾期未还的,原告对于逾期贷款将逐日按照贷款余额收取万分之五左右的滞纳费;若被告周晔逾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终止本合约,宣布已经发生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或要求被告提前结清贷款,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实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被告以其所有的上海市普陀区东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为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3年8月13日进行了抵押登记,担保范围包括:借款合约项下消费贷款本金、利息、滞纳费、账户管理费、手续费以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等)。2013年8月22日,原告向被告周晔发放贷款370,000元。被告自2016年9月1日起逾期还款。截至2016年12月27日,被告周晔尚欠本金296,000元,利息12,100.02元。审理中,原告主张以开庭之日即2017年6月26日为涉案《[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提前到期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晔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依法有效,各方当事人理应恪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但被告周晔未按约还款,显属违约,原告有权宣布系争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周晔支付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息及合同约定的滞纳费。关于提前到期日,原告主张以开庭之日即2017年6月26日为涉案合同的提前到期日,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和滞纳费的金额,涉案《[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约定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98%并随央行浮动;贷款逾期未还的,原告对于逾期贷款将逐日按照贷款余额收取万分之五左右的滞纳费,鉴于合同约定的利息及滞纳费之总和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有合同依据,且金额未超过律师收费相关标准,并已实际支付,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宽限还本手续费2,590元,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晔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东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为被告的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故原告要求被告周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余额296,000元;二、被告周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的利息及滞纳费(以每期到期未付本金余额为基数,按24%的年利率逐日计算)以及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费(以借款本金余额296,000元为基数,按24%的年利率,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三、被告周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6,568元;四、如被告周晔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判决义务,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周晔协议,以被告周晔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东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限额的部分归被告周晔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周晔继续清偿;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24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6,88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周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楚 倩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人民陪审员 乐新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舒 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