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8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张于、于可江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张于,于可江,张晓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225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6号。负责人:郭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武甜甜,辽宁君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于。被申请人:于可江。被申请人:张晓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申请人张于、于可江、张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于、于可江、张晓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4727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于、于可江、张晓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4727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