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辖终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文光、马国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文光,马国利,朱文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辖终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文光,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献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国利,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原审被告:朱文喜,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献县。上诉人朱文光因与被上诉人马国利、原审被告朱文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8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被上诉人依据“欠条”起诉上诉人,应认定为欠款纠纷。二被告住所地均在沧州市献县,本案应由献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朱文喜与被上诉人马国利存在买卖关系,原审被告朱文喜就所欠款项向被上诉人马国利出具了欠条。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所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马国利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俊山审判员 张洪明审判员 薛月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呼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