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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尹若红与苏州喜福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若红,苏州喜福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若红,男,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苏州喜福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尹若红与被执行人苏州喜福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03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苏州喜福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尹若红27632元;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242元(已减半收取),由苏州喜福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苏州喜福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尹若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尹若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金额微小,扣划意义不大,申请人同意暂不扣划。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均未能送达,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标的278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