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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367徐伟与姜卫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姜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徐伟,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姜卫荣,男,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徐伟与被执行人姜卫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姜卫荣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伟65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员 王 辉审判员 李兴冲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