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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陈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陈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25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负责人:高新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郭欢,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思,女,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汉川市。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告陈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周玉华人民陪审员  徐汉忠人民陪审员  游红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