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4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何小蓉董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董兴国,何小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2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苏家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9036087700。负责人:黎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莉莎,女,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董兴国,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何小蓉,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被告董兴国、何小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杰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