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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田式强、薛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式强,薛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9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式强,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宗军,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田式强与薛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宗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薛宗军在中国工商银行青岛昌乐路支行账号×××账户银行存款2785.9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其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