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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某诉朱某某返还财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807号原告:陈某,男。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某财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释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