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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6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潘义与白向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义,白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6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潘义,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东风镇。被执行人白向民,男,汉族,无职业,原黑龙江省建设农垦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义与被执行人白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白向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6〕黑81**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安审判员  刘学武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宇光 来自: